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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某甲、蓝某、梅某乙、严某、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甲、蓝某、梅某乙、严某、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起,彭某(已判决)伙同他人参股成立了温州星豪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网络棋牌游戏平台“998游戏平台”,通过该平台设置“梭哈”、“牛牛”等赌博游戏。
2013年3月份,被告人梅某甲在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童弄街8号7楼出租房内设立“工作室”(2014年3月搬至云和县水镜佳苑5幢1单元202室),购置电脑等设备,为“998赌博游戏平台”提供游戏币支付结算服务,并与该赌博平台约定,被告人梅某甲每卖出1亿游戏币,“998赌博游戏平台”将返还200万游戏币作为兑换服务的服务费,200万游戏币可以兑换成人民币约94元。工作室成立后,被告人梅某甲先后雇佣蓝某(另案处理)、夏某(绰号“水牛”,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蓝某、梅某乙、严某利用互联网在“998赌博游戏平台”注册账号“必胜9874442”,为网络参赌人员在“998赌博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提供游戏币兑换服务。2013年6月份至2014年5月份之间,被告人林某甲(绰号“龙泉妇女”)在龙泉市范围内帮助被告人梅某甲为网络参赌人员买卖游戏币,每笔交易从中抽取10元、20元不等的服务费。
在从事游戏币兑换过程中,网络参赌人员或输或赢后,以QQ或者电话方式与梅某甲联系,通过网上转账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梅某甲购买网络游戏币或者将赢来的网络游戏币到梅某甲处兑换成现金,梅某甲以低价收购高价卖出的形式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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