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刑初字第101号(2)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张某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李荣汉
人民陪审员 潘献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 记员 殷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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