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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居民。曾因赌博于2005年5月25日、2005年10月2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燮,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农民。曾因赌博于2014年5月1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毛某甲、黄某、雷某甲、毛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峰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周燮、被告人毛某甲、黄某、雷某甲、毛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2月初期间,被告人钟某伙同周某、苏某甲(均已判刑)在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古市镇、新兴乡一带及衢州市龙游县溪口镇一带组织多人用麻将筒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三人对庄家分别按上庄时赌资的5%、下庄时所赢取赌资数额的5%、中间打飞的方法进行抽头获利。三人在共同组织聚众赌博期间通过抽头获取人民币300000余元,被告人钟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在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钟某伙同周某、苏某甲组织专人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洗牌、放哨、抽头、放高利贷等工作。其中被告人毛某甲负责安排场地、放哨、开车接送参赌人员90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雷某甲放哨50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7500元(其中在周某单独聚众赌博期间放哨30场次);被告人毛某乙开车接送参赌人员30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携60000元人民币放高利贷非法获利2000元。
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钟某在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广济骨伤科附近被抓获归案。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黄某在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菜市场边上的林家粗菜馆被抓获归案。2015年6月24日被告人雷某甲在遂昌县妙高街道螺蛳垵村村口被抓获归案。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毛某甲到浙江省龙游县公安局东华派出所投案。2015年7月6日,被告人毛某乙主动到遂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毛某甲、黄某、雷某甲、毛某乙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退清赃款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黄某退清赃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雷某甲退清赃款人民币7500元,被告人毛某乙退清赃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毛某甲、黄某、雷某甲、毛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苏某甲、苏某乙、钟某、叶某甲、宗某、单某、叶某乙、郑某、金某、章某、房某、陶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冯某甲、冯某乙、葛某、张某、邓某、叶某丙、王某丁、熊某、雷某乙清、吴某、董某、水某、卢某、毛卫强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毛某甲、雷某甲、黄某、毛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遂公行罚决字(2014)第316号、遂公(治)行决字(2005)第270、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4)遂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2007)遂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2009)释字第371号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毛某乙第一次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毛某甲、黄某、雷某甲、毛某乙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实施安排场地、接送参赌人员、放哨、放高利贷提供赌博资金等行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黄某、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甲、黄某、雷某甲、毛某乙退清赃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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