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刑初字第185号(2)
一、被告人钟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毛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雷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毛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各被告人退出违所法得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24500元(其中被告人毛某甲42000元、黄某70000元、雷某甲7500元、毛某乙5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由原扣押机关遂昌县公安局负责上缴)。被告人钟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
被告人毛某甲、黄某、雷某甲、毛某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武
人民陪审员 施长胜
人民陪审员 余水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蓝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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