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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甲,别名钟荣、钟石玄荣、毛石玄荣、钟錂荣,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1983年9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9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1996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诈骗于2014年9月4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被告人钟某甲先后多次从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园路上的“藏宝阁”古玩店、东阳市横店镇秦王宫影视城外商店等地购得仿古工艺品多件和仿冒的老版人民币若干张。被告人钟某甲向被害人毛某乙诈称上述工艺品系从其亲家房边地里挖出的“古董”,并提议与被害人毛某乙共同出资购买所谓的“古董”,以转卖获利。被害人毛某乙对被告人钟某甲深信不疑,先后从被告人钟某甲处购买所谓的“古董”十余次,共计被骗人民币60500元(本案币种均为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钟某甲出售的所谓“古董”中除一件粉彩文物小盖缸为民国一般文物外,其余均为现代非文物;被告人钟某甲出售的老版人民币均为假币。
2015年4月21日晚23时50分许,被告人钟某甲被被害人毛某乙的亲属扭送至遂昌县公安局王村口镇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钟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依法扣押了钟某甲寄存在邝时林处的7000元、钟某乙处的4000元、翁某处的1500元、吴某处的500元,并将上述扣押的13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毛某乙。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花瓶2个、手镯2个、宝石戒指1个、玉石器皿1个、茶壶2个、牛角1个、陶瓷器皿1个、酒壶1个、葫芦2个、玉石雕像1个、聚宝盆1个、香炉1个、瓷鞋1个、金属簪7个、金佛1个、玉石饰品3个、手炉1个、黄玉雕刻2个、银元81枚、画像1副、古装美女图4副、瓷瓶3个、铜瓶1个、墨盒1个、古玉石挂件1个、粉彩小盖缸1个、2元面值假币50张、5元面值假币4张、1953年版10元面值假币2张、1965年版10元面值假币4张;被害人毛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叶某、曹某、廖某、吴某、翁某、黄某、毛某甲、邱某、钟某乙、邝时林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随案移交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记账单;№004097、№004098浙江省文物鉴定书;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刻录涉案物品扣押及鉴定经过的视频光盘一张;归案经过;情况说明;遂法(83)刑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1990)遂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1996)遂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2007)龙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遂公行罚决字(2014)第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钟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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