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丽缙刑初字第28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缙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吴洪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早6时许,在缙云县舒洪镇蟠龙村170号门口,被告人蔡某因家中车库被拆一事与邻居叶某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被告人蔡某手持菜刀与闻声赶来后手持竹竿的被害人陈某丁发生互殴,致陈某丁左腕刀砍伤,桡动脉、拇短伸肌、拇展肌断裂,桡神经浅支断裂,右耳裂伤,左面颊部组织挫裂伤。经鉴定,陈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蔡某,并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笔录,证人叶某、胡某、赖某、陈某甲、陈某乙、翁某、陈某丙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蔡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蔡某提出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激化存在过错。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2、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4、被告人蔡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早上6时许,在缙云县舒洪镇蟠龙村170号门口,被告人蔡某因家中车库被拆一事与邻居叶某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被告人蔡某手持菜刀与闻声赶来后手持竹竿的被害人陈某丁发生互相殴打,期间,被害人陈某丁将被告人蔡某摁倒在地。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蔡某用刀将被害人陈某丁砍伤,致被害人陈某丁左腕刀砍伤,桡动脉、拇短伸肌、拇展肌断裂,桡神经浅支断裂,右耳裂伤,左面颊部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蔡某于2015年8月20日赔偿被害人陈某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整容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陈某丁对被告人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及本院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8月31日早上6时许,其妻子叶某出去买豆腐,后来其在家听见叶某喊其,说自己被人打去了,其就赶到了被告人蔡某的家门口,看见叶某蹲在地上,手扶着小腿说很痛,同时,其看见被告人蔡某手上拿着一把菜刀,其就马上拿起一根长竹竿,向被告人蔡某敲去,想将被告人蔡某手上的菜刀敲掉,被告人蔡某就拿着菜刀向其胡乱砍来,期间,其又换了一根较短的竹竿敲打被告人蔡某,后来被告人蔡某被其推倒在地,其上前想夺下被告人蔡某手中的菜刀,被告人蔡某双手握着菜刀就朝其乱砍,同时,被告人蔡某的儿子陈某乙听见被告人蔡某的叫声也赶到了现场,并从其后面抱住其将其拉开,期间,被告人蔡某又朝其砍了几刀,后来双方被边上的人拉开,其浑身都是血等事实;
2、证人叶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被害人陈某丁的妻子,与被告人蔡某系隔壁邻居,2014年8月31日上午6时许,其买豆腐回来路过被告人蔡某的家门口,因被告人蔡某骂其,双方发生了口角,被告人蔡某拿了一根竹竿敲在其左边小腿上,其就大声喊起来,被害人陈某丁听到后就赶到现场,并夺下了被告人蔡某手中的竹竿,此次被告人蔡某拿起菜刀砍向被害人陈某丁,被告人蔡某的儿子也上来帮忙摁住被害人陈某丁,被害人陈某丁多处被被告人蔡某刀砍伤等事实;
3、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8月31日早上,其在家睡觉,听见被告人蔡某喊“救命!救命!”的声音,其就出门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其在到现场的路上看见被害人陈某丁拿着竹竿去敲被告人蔡某,其走到现场时,就看见被告人蔡某、被害人陈某丁身上都有很多血,旁边的路上也有很多血,被告人蔡某被被害人陈某丁摁倒在地上,二人在扭扯,后来被告人蔡某的儿子陈某乙穿着背心、短裤从家里冲出来,并将被害人陈某丁从被告人蔡某身上拉开等事实;
4、证人赖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8月31日上午6时许,其拉豆腐到缙云县舒洪镇蟠龙村卖,有一名五、六十岁的妇女来买豆腐,后来其看见该妇女和另外一名妇女发生了争执,双方都用石头扔对方,后来买豆腐的妇女的老公也来了,没有买豆腐的妇女手持菜刀,买豆腐的妇女的老公手持竹竿,双方打了起来,手持菜刀的妇女砍到了对方好几刀,后来手持竹竿的男子将手持菜刀的妇女摁倒在地上,此时,手持菜刀的妇女的儿子听到叫声也到了现场,将手持竹竿的男子拉开,并叫手持菜刀的妇女放下刀,后来双方就被在场村民拉开了等事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