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刑初字第285号(2)
5、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8月31日早上6时许,其在村里的进村公路上听见被告人蔡某和叶某在争吵,其走到现场,看见二人吵着吵着,被告人蔡某拿着一根长竹竿就敲向叶某的左腿部,后来叶某的丈夫,即被害人陈某丁也到了现场,并拿起竹竿敲打被告人蔡某,被告人蔡某就拿起菜刀砍向被害人陈某丁,二人相互打了几下后,被害人陈某丁将被告人蔡某摁倒在地上,二人扭打起来,被告人蔡某大叫自己儿子的名字,同时用手中的菜刀砍向被害人陈某丁,这时叶某也拿起石头想砸向被告人蔡某,被其拦下,此时被告人蔡某的儿子陈某乙到了现场,从后面抱住被害人陈某丁,将被害人陈某丁从被告人蔡某身上拉开,并叫被告人蔡某放下刀,后来被告人蔡某的儿子上前将被告人蔡某的刀夺下,在陈某乙到现场后,其没有看见被告人蔡某再用刀砍过被害人陈某丁等事实;
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蔡某的儿子,2014年8月31日早上8时许,其还在家中二楼睡觉,突然听见被告人蔡某在楼下喊“阳冰,妈要被打死了!”,其就赶紧下楼,看见被害人陈某丁将被告人蔡某摁倒在地上,叶某在旁边用石头扔被告人蔡某,其赶紧上前从后面抱住被害人陈某丁,将被害人陈某丁从被告人蔡某身上拉开,其与被害人陈某丁一起摔倒在地上,后来被害人陈某丁爬起来还想冲上去打被告人蔡某,其又上前将二人拦开,并叫被告人蔡某不要拿刀,后将被告人蔡某手中的刀夺下,之后其就将被告人蔡某拉回家了等事实;
7、证人翁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8月31日早上6时许,其在家烧早饭时听见外面有争吵声,其出门去看,看见被告人蔡某和叶某在争吵,叶某拿着石头扔被告人蔡某,但不知道有没有扔到,此时被告人蔡某手上拿着一根很长的竹竿在敲叶某,叶某大叫自己的丈夫,即被害人陈某丁,随后被害人陈某丁赶到现场,并在被告人蔡某家门口与被告人蔡某发生了冲突,但其没有看到具体打架的过程,只在期间听见被告人蔡某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此外,由于叶某多次上访导致被告人蔡某家的柴间被拆一事,两家人存在矛盾等事实;
8、证人陈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8月31日早上6时许,其在家睡觉时听见楼下有打架的声音,其听见叶某在大喊自己的丈夫,即被害人陈某丁的名字,同时听见有毛竹敲打东西的声音,之后,被告人蔡某也在喊“阳冰快出来,我要被打死了!”之类的话,其马上穿好衣服下楼,到楼下时,其看见被害人陈某丁满身是血,被告人蔡某不在现场,被告人蔡某家门的地上都是血,此外,由于被害人陈某丁家多次上访导致被告人蔡某家的柴间被拆一事,两家人存在矛盾等事实;
9、现场勘查笔录、草图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检查情况等事实;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等事实;
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竹竿二根、菜刀一把的扣押情况等事实;
1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蔡某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等事实;
13、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蔡某的归案情况等事实;
14、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蔡某、被害人陈某丁等人的自然身份情况等事实;
15、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害人陈某丁的受伤情况等事实;
16、本院出示的调解笔录、谅解书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蔡某于2015年8月20日赔偿被害人陈某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整容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陈某丁对被告人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等事实;
17、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系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故对被告人蔡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被告人蔡某及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和其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均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菜刀一把,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2、被告人蔡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菜刀一把,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