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丽缙刑初字第3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2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摆放赌博机于2011年9月2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处以收缴老虎机一台、赌资人民币153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14年4月30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缙检刑诉(2015)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忠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赵某甲于2012年四、五月份合伙成立了缙云县壶镇镇爱吧游艺娱乐城,其中吕某占有百分之八十股份,赵某甲占有百分之二十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吕某。后被告人吕某、赵某甲购买了拳霸擂台、钓鱼高手打渔机各一台放置于该娱乐城内供他人赌博,2013年9月份又购买了一台海洋世界打渔机供他人赌博,三台打渔机共26个机位,至2014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二被告人实际非法获利为人民币47200元。经认定,三台打渔机均具有上分、下分、荧屏计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上述打渔机三台及充值机一台、存币卡15张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甲于2014年4月30日主动到缙云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吕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另二被告人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某、赵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李某、胡某甲、赵某乙、应唐俊、胡某乙、赵某丙、蔡某、牛某、田恒永的证言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欠条,暂扣款票据,收缴物品清单,立功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赵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3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某甲曾因摆放赌博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清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二被告人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欠条六份,系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而向二被告人出具的欠款票据,依法应予以没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即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吕某、赵某甲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72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欠条六份(分别由应唐俊、李立、赵伟江、蔡富凯、胡一波、叶枫江出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 波
人民陪审员  黄日华
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杜淑惠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