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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39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农民。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魏某将罂粟种子种在青田县季宅乡太清宫佛殿后面的田地里。2015年5月5日上午,该地块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魏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538株。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魏某的身份证明、侦查报告、青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浙江省公安机关毒品上缴清单、到案经过,证人洪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53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代书 记员 刘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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