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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41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陈某甲,经商。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起,罪犯孙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坐庄收受赌博人员六合彩下注赌博,并以投注金额10%作为报酬雇佣被告人陈某甲、潘某及罪犯徐某甲、陈某乙、徐某乙、冯某等人接受赌博人员的六合彩押注。
2015年3月3日,罪犯孙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从孙某处扣押记录“六合彩”赌博投注情况汇总的便笺纸共26张。经清点,被告人陈某甲接受赌博人员的六合彩押注4期,押注金额7415元人民币;被告人潘某接受赌博人员的六合彩押注4期,押注金额26120元人民币。
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8月3日,被告人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潘某、陈某甲的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侦查报告、(2015)丽青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青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六合彩记账单,证人邹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罪犯孙某、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陈某甲明知罪犯孙某系“六合彩”赌博的庄家,仍然多次帮助其接受他人投注,收受投注额分别累计达26120元、741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潘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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