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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38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王忠),务工。2007年6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陈某在自己位于青田县东源镇红光村新兴大街23-1号二楼的房间内,多次容留周某、赵某、薛某等人用自制简易冰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名:冰毒)。
2015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辩称,周某、赵某、薛某在其家中有吸食过毒品甲基苯丙胺,但均是单独吸食,其当庭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陈某在自己位于青田县东源镇红光村新兴大街23-1号二楼的房间内,容留周某、赵某、薛某等人用自制简易冰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容留吸毒人员赵某、周某在其位于青田县东源镇红光村新兴大街23-1号二楼的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容留吸毒人员薛某在其位于青田县东源镇红光村新兴大街23-1号二楼的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5年3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的身份信息、青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销毁记录、销毁照片、(2007)青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青公社戒决字(2015)第47号社区戒毒决定书、侦查报告,证人周某、赵某、薛某、田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青田县公安局青公检查字(2015)第58号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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