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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泮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王雷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泮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泮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雷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春,被告人泮某先后购买了青田县万山乡乌泥塘村傅某、罗某乙、罗某丁、章某、蔡某等户位于“驮块山”、“风门坳”、“乌岩坑”、“上八奇坳”等山场的林木。2012年7月,罗某乙户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交给被告人泮某,据采伐证记载:“驮块山”的采伐蓄积为16.66立方米,松木、杉木各半,采伐期限自2012年7月6日至7月31日;“风门坳”的采伐蓄积为16.66立方米,松木、杉木各半,采伐期限自2012年7月31日至8月30日;“乌岩坑”采伐蓄积计16.66立方米,采伐树种为松木,采伐期限自2012年7月31日至8月30日。
2012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泮某雇佣他人将罗某乙位于“乌岩坑”山场的林木超树种进行滥伐并加工出售;2013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泮某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罗某乙位于“驮块山”山场的林木进行滥伐并加工出售;2013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泮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傅某、章某、蔡某、罗某丁等户位于“驮块山”、“上八奇坳”山场的林木砍伐并加工出售。
经青田县侨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鉴定,上述采伐行为共计滥伐林木蓄积63.4334立方米。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泮某于主动到青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泮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泮某的身份信息、侦查报告、到案情况说明、浙江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人吴某、罗某甲、黄某、罗足通、罗某乙、蔡某、章某、罗某丙、赵某、罗某丁、傅某、罗某戊的证言,被告人泮某的供述和辩解,青田县侨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林木鉴定书、材积汇总表、杉树、柳杉、松根经检尺登记计算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泮某提交的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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