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丽青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农民。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巍,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6日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高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无证驾驶灯光、刹车均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青田县船寮镇洪府前村开往船寮村,至G330温寿线70KM+400M(青田县方前村)路段时,碰撞在同向路肩内行走的行人毛岳成,造成毛岳成摔倒受重伤(二级)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徐某甲下车查看伤者后驾车逃逸。经青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青田县公安局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下,被告人徐某甲及其亲属叶某、徐某乙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徐某甲的肇事行为。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信息复印件、前科查询记录、侦破报告、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医疗证明书、接处警信息登记表、本院(2015)丽青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证人叶某、徐某乙、季某的证言,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青公交认字(2014)第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车辆属性鉴定报告(青田2014101318201)、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青田20141013181)、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丽二医司法鉴定所(2015)法鉴字第41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青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青公物鉴(2014)2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青公(交)调证字(2014)第0006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光盘1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