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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2015年7月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7日、6月30日、7月2日,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青田县某街道某巷某幢2单元某室的住宅里,先后三次销售“六合彩”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2015年7月2日晚,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抓获正在销售“六合彩”的被告人陈某,并查扣六合彩账单4份、六合彩宣传册3份、计算器1个、投注款人民币176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三期共接受他人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936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六合彩账单(4份)、六合彩宣传册(3份)、计算器1个、扣押款人民币1760元,户籍信息复印件、侦破报告、青田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青公(鹤)行罚决字(2015)第2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陆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青田县公安局青公搜查字(2015)第37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收受赌注累计达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7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楼伟标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代书 记员 刘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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