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丽青刑初字第32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郑鑫瑜,浙江捷频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郑鑫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09月2日05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驾驶无号牌(电机号:12092221)二轮电动车,从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建岭路东向西方向行驶,途径新建岭路140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到对向方向由韦桂洪骑行的自行车,造成韦桂洪受伤后于2014年9月6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在家中抓获。经青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案发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案发前该车辆前轮制动装置处于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状态。
另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记录、侦破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解协议书、申请报告,证人邹某、吴某、李某、韦某的证言,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学会(青田2014090205201)车辆属性鉴定报告、(青田20140902051)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报告、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青公物鉴(2014)2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青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青公交认字(2014)第0004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碰撞对向行驶的自行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且驾车逃逸现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