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287号(2)
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婚生子胡某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至2021年8月31日止,2021年8月31日以后由被告胡某甲抚养,各自抚养期间的抚养费由各自承担。
三、驳回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长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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