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14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施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毛建国、毛留根(均已判决)在分别担任庆元县荷地镇塘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共同利用协助荷地镇人民政府从事塘尾村“三沿”建筑立面改造项目(外墙水泥粉刷、涂料粉刷)的发包、管理、验收、工程款结算、申领补助资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该项目外墙水泥粉刷工序的承包人即被告人姚某甲,采用以高于项目实际承包价的标准签订合同,开具虚假收款收据的方式,侵吞政府补助资金人民币49500元。毛建国、毛留根分别从中分得人民币39500元、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伙同毛建国、毛留根,利用该两人受荷地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政府从事荷地镇塘尾村“三沿”建筑立面改造项目(外墙水泥粉刷、涂料粉刷)的发包、管理、验收、工程款结算、申领补助资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同案犯毛建国、毛留根侵吞政府补助资金人民币49500元。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庆元县荷地镇塘尾村的道路硬化项目及“三沿”建筑立面改造项目的发包、管理、工程款结算等工作,是庆元县荷地镇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庆元县荷地镇塘尾村负责的,项目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犯罪主体的证据
(一)同案犯毛建国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为塘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村道路硬化和新农村建设工程中,其代表村里向县相关部门申请项目,并监督落实项目施工等的事实;
(二)同案犯毛留根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05年至今,其为塘尾村党支部书记。荷地镇政府将其村村庄道路硬化项目、“三沿”建筑立面改造项目的发包、管理、验收、工程款结算等工作委托其村两委落实的事实;
(三)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分管塘尾村的“三沿”建筑立面整治项目。荷地镇政府要求塘尾村村两委协助镇政府落实该项目,该项目的发包、管理、工程款结算等工作交由塘尾村村两委负责的事实;
(四)中共荷地镇委员会、荷地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毛建国于2011年4月至今,任荷地镇塘尾村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毛留根于2006年5月至今,任荷地镇塘尾村党支部书记的事实;
(五)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基本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表示无异议。
二、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犯贪污罪的证据
(一)书证:1、庆元县住建局、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2012年农村危旧房加固修缮(“三沿”建筑立面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1)项目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2)资金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济补助资金为主,县农办按外立面改造每平方米配套10元(不足部分由村委会酌情在收取的修缮配套保证金或押金中支付),并规定了具体补助标准;(3)2012年荷地镇该项目任务数为100户的事实;2、塘尾村2012年1月村改造项目(外墙粉刷污水管网入户)会议记录,证实塘尾村于2012年6月26日召开“三委”会议对该项进行讨论:(1)本项目在荷地镇负责领导的统一指挥指导下,由村两委负责安排集体统一规划进行施工;(2)成立负责领导小组,组长为毛留根,副组长为毛建国;(3)专门设立项目财务管理小组,组长为毛建国的事实;3、施工合同,证实塘尾村方代表毛建国与姚某甲签订合同,将塘尾村外墙粉刷包轻工给姚某甲承包,合同约定,姚某甲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并接受塘尾村监督;项目施工总价为人民币149500元的事实;4、收款收据,证实姚某甲于2013年1月10日从塘尾村领取外墙粉刷工程款人民币149500元的事实;5、关于拨付2012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危旧加固修缮、“三沿立面”改造)资金的通知、记账凭证等,证实2012年度庆元县共计拨付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危旧加固修缮、“三沿立面”改造)资金人民币7989000元的事实;6、关于拨付2012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危旧房加固修缮、“三沿立面”改造)资金的通知,证实经各乡镇、县住建局等单位联合组成的验收小组审核验收,荷地镇辖区(塘尾村)补助总金额为人民币322200元的事实;7、记账凭证、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证实荷地镇塘尾村分两次共领取2011年度村庄整治建设道路硬化项目、公厕等项目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53900元的事实;8、转账支票存根,证实2012年危旧房外墙粉刷工程补助资金人民币320000元于2013年2月5日以转账支票的方式拨付到毛建国的农村信用社账户的事实;9、2012年塘尾村“三沿改造”外墙粉刷和油漆项目账单、塘尾村村级集体财务收支情况,证实塘尾村“三沿改造”外墙粉刷、油漆项目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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