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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刑初字第10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农民。2014年1月7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7月21日被撤销缓刑,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收监。2015年7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伙荣,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金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及辩护人周伙荣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3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7月7日建议恢复审理,并变更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同年7月8日依法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李某林、游某土、李某道、陈某钦(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政和县的桃坪村、半源村、畲头自然村等地开设赌场,召集松溪、政和、庆元籍的赌徒累计20人以上,采取“天地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以6%-8%的比率从中抽头获利,至4月30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甲辩称,其没有赌场股份。
辩护人周伙荣的辩护意见:在犯罪主观方面,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14年4月中旬,游仁土和李传林、李明道等人在政和福地国际大酒店8917号房间商量办赌场时,被告人吴某甲可能知道游仁土等人在商量办赌场等事实,但不能证明吴某甲参与了共谋,其主观故意不明显。在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没有参与选定赌博场所及提供赌博用具等行为,也没有负责赌场事务,对于其召集人员参赌并获利的事实,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中旬,李传林(另案处理)欲在政和开赌场,并通过李明道(另案处理)联系游仁土(另案处理)合伙。游仁土又邀被告人吴某甲一起合伙,并让吴某甲联系赌徒。2014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吴某甲与游仁土到政和福地大酒店8917房间,与李某林、李某道等人商议开办赌场事宜。商定赌场分为十三个股份,李传林占三个股份,负责理顺关系,并要提供150000元押金以保证赌场的安全;剩余股份由被告人吴某甲和游某土处理。4月19日始,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游某土、李某林、李某道等人在政和县铁山镇桃坪村、畲头村,星溪乡梅坡村以及松溪县的花桥等地开设赌场,召集松溪、政和、庆元的赌徒几十人,采用“天地杠”的形式,以%6-8%的比率从中抽头获利,至4月30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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