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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郑叶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0日0时至1时许。姚某甲(刑拘在逃)与被害人吴某丁在庆元县云山路金帝宾馆门口引发争吵,后某、王某(取保候审)等人将吴某丁殴打、推搡至宾馆一楼大厅。被告人胡某持刀进入大厅将吴某丁砍伤。经鉴定,吴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郑叶冲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胡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首先,被告人归案后如述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其次,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0时左右,因姚某甲与吴某丁发生纠纷,王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到庆元县城云鹤路海阔天空,被告人到海阔天空门口后与姚某甲等一同乘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到金帝宾馆。在金帝宾馆门口姚某甲、王某与被害人吴某丁发生扭打并推搡吴某丁进入宾馆大厅,被告人胡某持刀将吴某丁左手臂等砍伤。被害人吴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赔偿被害人吴某丁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胡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一)归案说明,证实2015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二)调解协议、收条,证实被害人吴某丁与被告人就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及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的事实。
(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本案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0日凌晨0时许,其在海阔天空唱歌,期间吴某丁打了很多电话给其。后其和吴某乙、吴某甲等人乘坐王某的车去吃夜宵,车开到金帝宾馆门口时其看到吴某丁,其就下车找吴某丁并发生争吵,吴某丁先打其脸部,王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来劝架。之后吴某丁和王某、吴某甲等人扭打并往早市方向跑的事实。
(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9日晚上十一时左右,姚某甲叫其去海阔天空KTV唱歌,其就驾驶黑色面包车到海阔天空。之后某说一起去吃夜宵,于是姚某甲、姚某乙、吴某甲、胡某、李某等人就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往早市方向去。当车开到金帝宾馆门口时,姚某甲让其停车,姚某甲下车后朝吴某丁走去,车上的人跟着下车,姚某甲和吴某丁在宾馆门口发生扭打,后其看到胡某拿刀朝吴某丁劈了两下的事实。
(三)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2时许,其与姚某甲、王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海阔天空KTV唱歌,后一起乘坐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去吃夜宵,其乘坐车的最后一排,胡某坐副驾驶位置。到金帝宾馆门口,其看到吴某丁从过境公路方向走来,姚某甲就叫王某停车并下车。后某、王某和吴某丁在金帝宾馆门口扭打起来,胡某拿着刀朝吴某丁砍,吴某丁退到宾馆大厅,几秒钟后某、胡某、吴某丁就从大厅出来,吴某丁往早市方向跑,胡某在后面追,其也跟在后面的事实。另证实,当晚其看到胡某、姚某甲、吴某甲手上都拿有刀,其曾在现场捡过一把刀长有半米,刀身宽五公分左右,后刀被其仍掉的事实。
(四)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实当晚凌晨1时许,其听姚某甲称吴某丁在电话里骂人,并让其到金帝宾馆去。其和王某及姚某甲等到金帝宾馆后,姚某甲一个人先下车,姚某甲问吴某丁为什么要打电话骂人,吴某丁推了一把姚某甲的脸部,后两人就扭打在一起的事实。
(五)证人吴某乙、叶某甲及吴伟雄的证言,分别证实案发当晚在海阔天空包厢姚某甲接了个电话后很生气,称吴某丁打电话与他发生争吵。接着其吴某乙、叶某甲就开车找吴某丁劝和。到金帝宾馆时看到吴某丁、姚某甲、王某、吴某甲等人都在,其中吴某丁和姚某甲两人在互骂,吴某丁的手在流血的事实。
(六)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9日23时许,其接到王某的电话让其到海阔天空,于是其就和叶某乙、杨宽垒一起骑车去。到海阔天空门口时王某、姚某甲、吴某甲等人都在,称要去找吴某丁。之后其和姚某甲、吴某甲等人就乘坐王某的面包车向过境公路方向去。车开到龙烹侧门时,有人送了几把刀到车上。之后车在金帝宾馆停下,姚某甲、吴某甲、王某等人都下了车,其因为认识吴某丁就没有下车。后其看到吴某丁左手臂衣服袖子破了的事实。另证实在现场其看到吴某甲、姚某甲手里也拿刀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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