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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庆刑初字第118号(2)
(七)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9日23时许,其和陈某、杨宽垒等人吃夜宵,陈某接到王某的电话,然后陈某称王某在海阔天空KTV和人吵架,叫大家一起去帮忙。其就和陈某、杨宽垒等人一起骑车到海阔天空门口。王某、胡某、吴某甲、姚某甲等人已经在那里,当时王某的黑色面包车停在那里。其得知是和吴某丁吵架,因其平时和吴某丁的儿子吴永涛关系很好,其就离开的事实。
(八)证人吴某丙,证实其系金帝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案发当晚宾馆门口一个穿绿色衣服的中年男子与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发生了争吵,后一年轻男子(经辨认为胡某)从大厅门口冲进来先踢了绿色衣服男子一脚,又拿起刀朝绿色衣服男子砍了两下,绿色衣服男子用左手挡了一下,当时有人拉劝其没有看清楚是否砍到,随后争吵的人就到了宾馆门外,其听到外面有追跑的脚步声的事实。
(九)证人姚某乙、毛某的证言,证实该两人分别为姚某甲的儿子和妻子,当晚与姚某甲、王某、吴某甲等人从海阔天空出来坐上王某开的面包车,车子行驶到金帝宾馆门口时碰到吴某丁就停下。姚某甲下车后与吴某丁发生争吵,之后吴某丁一拳打到姚某甲的脸部,双方扭打起来。一同来的胡某拿出一把刀就向吴某丁砍去,吴某丁用左手挡了一下,其他人将吴某丁推到金帝宾馆大厅内,胡某又冲到大厅内拿刀挥了几下,之后双方到门外,吴某丁向早市方向跑,胡某、姚某甲、王某、吴某甲在后面追的事实。
三、被害人吴某丁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30日0时许,其在金帝宾馆门口,一辆黑色面包车停在其前面,从车上下来七、八个人,其认识的有王某、吴某甲、李某、姚某甲父子,姚某甲等人冲过来打其,后其退到金帝宾馆大厅,其左手臂被人砍了一刀,之后其往早市方向逃跑,王某和胡某等人继续追,其不小心摔倒在地,该两人还上来用拳头打其头部和身体,王某将其左手小指折断,另还看到姚某甲拿着刀想要砍其,被人制止的事实。
四、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案发当晚,其伙同姚某甲、王某在金帝宾馆殴打吴某丁的事实。具体为:2013年10月29日晚12时许,王某打电话让其去海阔天空KTV帮忙(即打架),后其到海阔天空门口看到王某的黑色面包车,车上后排已经坐满人,其便坐到副驾驶的位置。后王某开车在金帝宾馆停下,先是姚某甲下车与吴某丁争吵并扭打,接着王某也去打吴某丁,后其举刀冲上去与王某、姚某甲一起将吴某丁推搡到金帝宾馆大厅,其顺势用刀朝吴某丁砍了两下,第一下吴某丁用左手挡了,刀就砍在了吴某丁的左手臂上,第二下其朝着吴某丁的小腿砍,砍完后其退到金帝宾馆斜对面,并将刀扔在距离宾馆十几米的花坛,又返回金帝宾馆门口。吴某丁见其后,问是否是其砍他,其回答是,而王某站到其面前,用双手抓着吴某丁的衣领,将吴某丁往后推,其又上去用拳头打吴某丁的身体左侧部。吴某丁挣脱后往早市方向跑,其和王某一起追上去,吴某丁跑到云山路与兴茂路路口转弯处的超市门口摔倒在地,其跟王某便没有继续追打的事实。另证实,其之所以殴打吴某丁系因为帮朋友王某的忙,其砍人用的刀刀顶平,刀身长约四十厘米,宽约四、五厘米,刀柄刚好一只手握住的事实。另证实,其当晚穿红色的耐克运动鞋及除其本人外,拿刀的还有姚某甲、吴某甲、李某的事实。
五、鉴定意见,即丽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吴某丁左手小指第一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近段骨折。其左小指及左前臂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的事实。
六、辨认笔录,证实王某、李某、吴某丁、吴某丙分别辨认胡某的事实。
七、视听资料
(一)金帝宾馆大厅及宾馆门口视频监控资料,证实当晚0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丁在宾馆门口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姚某甲、王某与吴某丁扭打,随后胡某在宾馆门口及大厅持刀砍向被害人吴某丁手臂、腿部的事实。
(二)庆元县城兴贸路与云山路口监控视频资料,证实当晚被害人吴某丁被砍伤后逃往早市方向,被告人胡某及王某、姚某甲紧追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但辩护人郑叶冲提出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吴某丁存在一定的过错。
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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