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经商。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方军,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合并审理。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雪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劲松、被告人翁某甲以及辩护人吴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20时许,在庆元县濛洲街道大济村大济洋路14号门口路段,被告人翁某甲因自家房子的大门被吴某甲敲砸与其发生争吵,后用石块将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浙K·H9577的宝马轿车砸坏。经鉴定,该车损坏部分的价值为39364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翁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甲诉称,2015年1月25日20时10分左右,原告人驾驶浙K·H9577号宝马525轿车从大济村驶往县城方向,当原告人行驶至大济路14号门口路段时,突然听到轿车后挡风玻璃一声巨响,原告人往后看时发现是被告人拿石头砸到原告人轿车,之后,被告人继续拿石头跑到原告人轿车前面来砸。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原告人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以及车身引擎盖等部位油漆敲坏。原告人车辆经庆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部分价值为人民币39364元。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财产损失计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对附带民事合理部分同意赔偿。
辩护人吴方军的辩护意见,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户籍证明,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一)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20时许,其在家里睡觉时听见楼下很吵,便急忙穿了衣服跑到楼下,当时看见其妻子翁某甲和吴某甲在争吵,吴某甲的轿车停放在其家门口路段,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等部位已经被敲坏了。其问翁某甲说是吴某甲来砸其家门,当时吴某甲坐在轿车里,其叫吴某甲下车,吴某甲踩着油门将车开走了,其在车后边追赶了一段路程,但是没有追上。之后发现其家的门铃被人砸坏了,铁门也被敲出几个凹陷。听翁某甲、翁清华、姚某甲说是被吴某甲用石块敲坏的事实。并证实其没有敲砸过吴某甲的轿车的事实。(二)证人姚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20时许,其在庆元县大济村大济洋路其堂弟翁清华家三楼玩,其姐姐翁某甲家位于翁清华家附近,当时其听见楼下姐姐家门口有吵闹声,其将头伸出窗外看见一个妇女手里拿着石块在敲砸翁某甲家的大门,其急忙和翁清华赶到楼下其姐家门口,当时其看见吴某甲在拿石块敲砸翁某甲家的大门和门铃,翁某甲则在边上和吴某甲争吵,吴某甲看见其和翁清华来到边上后,就将石块扔到边上,一边和翁某甲争吵,一边走进她停放在其姐姐家门口路段的轿车里,然后就将轿车往大济村方向开走了。过了一会,吴某甲将车子掉过头停在翁某甲身边,坐在车子里辱骂翁某甲,当时翁某甲则站在路边和吴某甲对骂,对骂过程中,吴某甲说要撞死翁某甲,翁某甲当时很恼火指着吴某甲说“你要开车撞我,我就先将你的车子砸坏”,然后就从路边上捡了一些石块敲砸在吴某甲的轿车,当时吴某甲的轿车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被砸坏了。接着蔡某从他家楼上跑下来,然后到驾驶室边上骂吴某甲,并且叫吴某甲下车,吴某甲没有下车,直接就开着车走了,蔡某在车后追赶了一段路程,不过没有追赶上。蔡某是之后才来到现场的,其没看见蔡某敲砸吴某甲的轿车的事实;(三)证人翁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20时许,其和姚某甲在其家三楼玩,听见隔壁其姐姐翁某甲家门口有人在敲门,将头伸出窗外看见吴某甲手里拿着石块在敲砸翁某甲的大门,当时其和姚某甲急忙赶到翁某甲家门口,其看见吴某甲手里拿着石块已经将翁某甲家的大门和门铃敲坏了。翁某甲当时在边上和吴某甲争吵,接着吴某甲将石块扔到边上,一边和翁某甲争吵,一边走进停在翁某甲家门口路段的轿车里,然后将车往大济村方向开走。过了一会儿吴某甲将车子开回来,然后慢慢停在翁某甲身边,吴某甲就坐在车子里辱骂翁某甲,翁某甲则站在路边和吴某甲对骂,对骂过程中,吴某甲手里转动着方向盘并且扬言说要撞死其姐姐。翁某甲当时听吴某甲这么威胁她就很激动地指着吴某甲说“你要开车撞我,那我就先将你的车子砸坏”,说着,翁某甲就从路边捡了一些石块敲在吴某甲的轿车身上,因为天色很黑,吴某甲轿车哪些部位被砸没看清楚。过会蔡某赶到现场,并且到驾驶室边上骂吴某甲,并让吴某甲下车,吴某甲没有下车而是直接就开车走了,蔡某在吴某甲的车后追赶了一段路,不过没有追赶上。蔡某没有砸过吴某甲的车的事实;(四)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19时许,其和夏某在庆元县大济村大济洋路翁某甲家门口下方的小店里玩,20时许,听见翁某甲家门口有吵闹声,其和夏某就赶紧跑过去,看见一名中年妇女手里拿着石块敲砸翁某甲的大门和门铃,当时翁某甲站在门口边上和那名妇女发生争吵,其看见翁某甲家的大门被那名妇女用石块敲出几个凹陷,门铃也被敲坏了。其当时上前劝说她们不要吵,接着那名妇女将石块扔到地上,然后走进停在翁某甲家门口路段的一辆黑色宝马轿车里,接着就将车往大济村方向开走。翁某甲还在骂那名妇女,接着其和夏某就回到小店里去玩了,过了一会儿,其听见翁某甲又在骂人,其走向翁某甲家门口路段的时候,看见那名妇女的车子停在翁某甲身边,翁某甲当时一边骂那名妇女,一边用石块敲砸那名妇女的轿车,其看见那名妇女的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引擎盖油漆,后备箱盖子油漆等车身部位被翁某甲用石块敲坏了。当时那名妇女坐在车子里和翁某甲对骂,翁某甲用石块朝那名妇女的车身上扔了一阵之后,其跑到翁某甲身边将翁某甲拉住,当时翁某甲才停下来。之后那名妇女就直接将车子开走了。其在现场没有看见蔡某敲砸那名妇女的轿车的事实;(五)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晚上,其和吴某乙在庆元县大济村大济洋路的一家小店门口玩,20时许,听见边上的小弄里传出了敲门的声音,当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吴某乙就往边上的小弄口跑去了,接着其听见小弄传出了吵架声,也跟在吴某乙身后跑到了小弄口,当时看见有一名妇女手里拿着一块石块,在翁某甲家门口和翁某甲在争吵,当时其看见翁清华也在现场。争吵了一阵子后,那名妇女就跑进了停在路口的一辆黑色轿车里,就开着轿车往大济村方向走了。过了一会,又听见吵架声,转身看见那名妇女已经将车子停在翁某甲身边和翁某甲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其看见翁某甲拿过石块扔那辆车,不过具体扔在什么部位看不清楚。那名妇女的轿车被翁某甲用石块扔到后,那名妇女就将车子往县城方向开走了。其在现场没有看见蔡某的事实;(六)证人姚某乙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和吴某甲在早市附近吴青家里玩,20时左右双方离开,第二天其听吴某甲说宝马车被人敲坏的事实;(七)证人姚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5日20时许,其接到吴某甲电话说车被人敲了,其在现场看见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引擎盖油漆、车身油漆等部位都被敲坏了。其与蔡某通话时,蔡某说敲吴某甲的车了,但其没有亲眼看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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