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舟定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吴某(已判刑)利用网上购买的“亚泰”网络平台、QQ号码及手机卡,通过在QQ群内发布虚假中奖信息的方式,从被害人潘某处骗取人民币46800元。被告人黄某明知其丈夫吴某实施了上述诈骗活动,仍然按其要求,将其农业银行卡中的部分诈骗所得款人民币19000元取出,并交给吴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陈述、证人吴某、陈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截图、海南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手册、农业银行卡账户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安定县公安局定城派出所函、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天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岚岚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