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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个体户。曾因无证运输卷烟于2007年12月19日、2013年9月2日分别被行政处罚;再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其,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邵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沈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继续经营获利,以雇员谭某的名义重新申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借用上述证件在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X号某某烟酒商行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并多次购入各类卷烟(包括走私卷烟)。2015年1月11日凌晨,李某、沈某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客车欲将7个品种610条卷烟运往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销售给刘某,途经白泉镇中竹岭路时被浙江省舟山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沈某当场逃跑。同日下午,公安机关从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76号李某的仓库中查获16个品种1614条卷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被查获的2224条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92126.52元。
案发后,涉案的走私卷烟1187.8条已被集中销毁,非走私卷烟被浙江省舟山市烟草专卖局收购,公安机关扣押卷烟收购款人民币89746.6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竺某、谭某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涉案卷烟定价表烟草专卖品检验委托书、委托检验样品清单、卷烟鉴别抽样单及检验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处理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租房协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申请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浙江省烟草专卖局文件、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本复印件、户籍证明、调查报告、抓获经过、违法物品集中销毁记录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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