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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98号
  上诉人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98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裁定书第1页第7行“孟某某犯盗窃罪”;
  现更正为“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

审 判 长 夏稷栋
审 判 员 李杰文
审 判 员 王 潮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敬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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