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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499号
  原告朱某,女,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许某甲,男,197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30日生育一女许某乙。婚前,被告就有打麻将的恶习,但其承诺婚后会以家庭为重,不再打麻将。然而新婚不久,被告就私自取出结婚时收取的礼金外出赌博,直至输光后回家。原告念其初犯表示原谅,但被告却不思悔改,在原告怀孕生女期间经常外出赌博,彻夜不归,甚至为此到各自亲戚处骗钱,拖欠信用卡欠款,直至在外借高利贷。原告加以规劝,被告不但不认错,反而让原告收拾东西出去,并几次将原告关在门外,致使原告报警解决。后原告无奈搬回娘家居住,但被告还是不断进行骚扰,让原告拿出钱款给他,致使夫妻感情消磨殆尽。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并要求每周至少探视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因上海市浦东新区牟平路XXX弄XXX号XXX室婚房系被告婚前住房,原告愿无条件搬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婚房内的所有物品均归被告所有。
  被告许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但要求原告每月至少支付女儿抚育费8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离婚后,被告同意原告每周可探视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也同意原告搬出婚房并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此外,被告要求原告归还20,000元彩礼,被告也可以将婚房内的原告财产还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甲于2007年3月24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30日生育一女名许某乙。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并多次因被告外出打麻将、玩赌博机及去电脑房等事宜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10月26日,原告搬回娘家居住,双方遂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工作单位系上海威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月平均收入为2,524.76元。被告自述其工作单位系上海庄臣公司,而原告对此不持异议。被告在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的月平均薪金收入为2,42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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