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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010号

原告杜X。

委托代理人赵XX。

委托代理人谢X。

被告唐XX。

原告杜X诉被告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唐XX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以下简称XX号)房屋进行评估。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的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X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11月原、被告共同出资购置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房屋。2004年1月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女杜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XX号房屋因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未作处理。离婚后被告有意拖延,致使XX号房屋至今未办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XX号房屋。

被告唐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30日,原、被告向上海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XX号房屋,建筑面积178.43平方米,总房价1,077,717元,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3年12月3日,原、被告支付房款507,717元,余款570,000元以商业贷款形式支付。2004年1月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24日,原、被告与开发商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确认XX号房屋实测房屋建筑面积178.54平方米,总房价款1,078,381.40元,原、被告与开发商结清全部房款。而后原、被告入住XX号房屋。2007年原,被告付清剩余贷款。2010年10月14日,原、被告登记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生女杜XX(2005年10月10日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XX号房屋因未办理房地产权证未作处理。2015年2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要求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愿按市场价支付被告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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