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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孙建明。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 判 长  雷文兵
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
人民陪审员  尚佐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江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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