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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1167号
原告:叶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汝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 判 员 施丽青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何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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