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49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19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钱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钱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钱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21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磊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