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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507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73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元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27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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