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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35号
原告祝某。
委托代理人胡志强,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甲。
原告祝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余志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某诉称,2008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春节期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徐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徐某丙。婚后,双方在临川区大岗镇红旗街购买了一套86㎡的小产权房。婚后不久,原告返现被告脾气暴躁、好吃懒做,经常因家庭琐事暴打原告。在生育次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均不同意离婚。2015年正月初四,被告亦到原告娘家威胁、恐吓。原告认为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次子、被告抚养长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仍然较好,有和好可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原告于2008年6月怀孕,随后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徐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徐某丙,两小孩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13年在临川区大岗镇红旗街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6㎡的小产权房。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但双方会因家庭琐事争吵以及动手互打,导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2014年正月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便独自外出务工,2015年正月初四,被告带长子一起去原告娘家拜年,因双方言语不和再次发生纠纷。近两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各自外出务工,且双方未及时、有效的沟通,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后信息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开庭笔录等材料在卷,经庭审质证,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登记结婚至今,并生育了两个儿子,且经过多年的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初夫妻双方的感情一直较好,只是由于近年来双方因缺乏信任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以往的感情,加强沟通,化解矛盾,相互之间给予对方多一份理解和尊重,以家庭为重,增进互信、互谅互让,并多为年幼的子女着想,双方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且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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