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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37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刘芳,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余志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沉迷于个人享受,不承担家庭责任,对原告亦不甚关爱。2014年11月17日,被告立下保证书保证会对原告好,但被告承诺的事情一件未做到,致使原告心灰意冷后回娘家居住。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年××月××日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酒席,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通过陌陌等聊天工具与他人言语暧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于2014年11月17日书写了一份“协议书”,由于被告未完全履行协议,原告便回娘家居住并开始分居。2014年农历12月29日,被告至原告娘家欲接原告回家过春节,但原告认为被告无诚意而拒绝回家。现原告以被告好逸恶劳,不承担家庭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证、协议书、开庭笔录等材料在卷,经庭审核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到相关部门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8月因被告与他人在网上言语暧昧,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并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增进互信,互谅互让,双方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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