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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执字第1879号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
罪犯屠甲,现在上海市监狱总医院服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屠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提出(2015)沪司狱医假字第24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代表邵兰、俞滢钰出庭履行职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奚犁青、代理检察员周理卿,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出庭实施法律监督。罪犯屠甲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屠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认真参加“三项”教育,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罪犯屠甲符合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屠甲予以假释。
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罪犯屠甲的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悔罪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屠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提请法庭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屠甲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主动递交认罪悔罪书,认识到“我的行贿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给司法公正造成了干扰,更是让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没有及时被发现并得到追究”,表示要“踏踏实实地一步一步走下去,不可以有丝毫的懈怠和放松,顺利地抵达新生的彼岸”。该犯在服刑中,能服从管教,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纪扣分;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役任务。为此,受到执行机关6次表扬和3次记功等司法行政奖励。上海市闸北区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该犯具备在辖区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
上述事实,有罪犯屠甲的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认罪悔罪书、罪犯大帐收支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表、关于罪犯屠甲遵守监规纪律的情况说明、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单、罪犯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屠甲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也同意接收并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屠甲可以假释以及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屠甲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屠甲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尤家培
审 判 员 陆宇鹰
代理审判员 单升旗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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