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48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自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街道*****3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闵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对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14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红玮
代理审判员 王 奕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