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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9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5)黄浦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判决后,林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刑初字第7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韩 杰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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