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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931号 (2)
  一、维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被告人李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查获的电击器一个予以没收。
  二、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刑初字第456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寅
审 判 员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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