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赣民一初字第566号
原告陈XX,女,汉族。
被告杨XX,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交440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陈XX承担。
审判员  肖东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絮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