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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刘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XX,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刘XX要求宣告陈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XX于2015年1月30日来院称,其儿子陈XX于2014年7月12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证明陈XX不可能生存,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陈XX已死亡。
经查:陈XX,男,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下落不明前住赣县XX大道XX城XX栋XXX室。2014年7月12日晚19时许,陈衍X带着其学徒工陈XX到赣县杨仙大道樱花酒店下面的河里游泳,陈XX在游泳中意外溺水,至今未浮出水面,虽经申请人和有关部门打捞,未打捞到尸体。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陈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XX因意外溺水下落不明,虽经申请人和有关部门打捞,未打捞到尸体,赣县公安局梅林派出所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刘XX作为陈XX的母亲,现申请宣告陈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福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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