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一初字第715号(2)
一、被告曾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赔付给原告谢XX、黄X因谢X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用375971.4元。
二、被告曾秀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赔付给原告谢XX、黄X因谢X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用161130.6元。
二、驳回告谢XX、黄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XX承担2240元、由被告曾秀X承担96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福春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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