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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初字第545号
原告唐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汉族。
原告唐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肖东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被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诉称:2013年11月,原告去石城县出差,偶遇被告,二人相识。一个月后俩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不久于2014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随着二人认识加深,原本有很多恋爱时期没发现的性格缺点逐渐暴露,二人开始发生争执。登记后没几天,双方因为订婚之事发生争执,被告就开始提出离婚,以至于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争吵的话题都是关于离婚。2014年4月,原告发现已有身孕,但因为双方感情陷入僵局,二人一致同意终止妊娠。2014年5月底,在被告陪同下,原告在赣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术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在XX金域蓝湾A区1栋2单元303室生活了一个星期。从认识到结婚至今,原被告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也就这有一个星期。之后,二人还是像之前一样分开生活。分开后,二人也鲜有联系,如有联系,都是围绕离婚之事。2014年农历中秋节前一天,原被告双方及被告父亲曾就离婚之事一起洽谈,原被告达成初步离婚意向。之后,被告以身份证遗失为由未到民政局登记离婚。2014年10月11日,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及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2日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做出赣章检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根据该起诉书,被告可能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综上,原告认为,由于原告缺乏社会经验,对待感情和婚姻问题缺乏慎重。二人在认识不久便闪婚,婚后又缺乏起码的交流和沟通,导致,双方在感情和婚姻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加之被告也曾同意离婚,且被告现身陷囹圄,这段名存实亡的感情确无法存续,因此诉请法院请求判决: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还有感情,我们结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不是草率决定的,我构成了犯罪,刑事部分还没有判决,假如判决结果刑期长则会考虑同意离婚,刑期短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唐XX与被告刘XX认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2014年2月18日在章贡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14年4月,原告发现已有身孕,因为双方感情陷入僵局,二人一致同意终止妊娠。2014年5月31日,在被告陪同下,原告在赣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术后,应被告要求,原告在XX金域蓝湾A区1栋2单元303室生活了一个星期。2014年10月11日,被告因涉嫌故意伤害及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2日,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为被告人刘XX系累犯、应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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