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一初字第526号(3)
一、原告汤XX的合理损失合计6660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因为被告陈XX垫付了护理费4440元,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时,付给原告汤XX2220元,付给被告陈XX444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汤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X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东长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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