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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初字第260号
原告任XX,男,汉族。
被告张XX,男,汉族。
被告赣县XX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赣县XX镇赣新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赣州XX电子有限公司,地址赣州XX园区红金工业园铜铝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X,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任XX诉被告张XX、赣县XX营销策划服务有限公司、赣州XX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为2015年6月4日至2015年8月4日,和解期间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任XX、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肖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XX诉称:2011年5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合建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赣县工业园的自建房叁楼及杂间共计124平方米出售给原告,单价1800元每平方米,共计223200元人民币。原告按合同约定已付购房款207500元人民币,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在交付使用一年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2012年4月25日被告将入户钥匙交于原告,但至今没有为原告办理水电上户及个人房产证,致使原告无法入住,特别是被告用售于原告的房产拿去了银行抵押贷款。后被为保证该房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又于2014年12月11日承诺其名下位于红金工业园铜铝大道“赣州XX电子有限公司”4号厂房一楼面积为164平方米的6号店铺抵押变更给原告,不久原告意外得知,原告原先所购房屋因被告未能及时全部还清贷款,又把房产转给他人,并将开户门锁及总门锁全部撬换,原告现在根本无法入内。而被告承诺抵押给原告的店铺也出售给了他人。以上所述违约内容,被告均没有及时、如实的告知原告。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原告屡次找被告协商解决问题,均未果。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精神,将房屋一房二卖,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诉讼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返还购房款207500元及违约金86175元并按补充协议约定的百分之三顺延至实际完全履行之日止;被告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207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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