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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初字第311号
原告杨XX,男,汉族,江西省赣县人,成年。
法定监护人易XX,女,汉族,江西省赣县人,系杨XX之妻。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江西省赣县人,系杨XX之子。
被告李莉X,女,汉族,江西省赣县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XX区迎宾大道南侧、金潭陆西侧产品展示厅。
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李莉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陈金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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