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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一初字第484号
原告廖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XX,赣州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X,男,汉族。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章贡区XX大道X号。
代表人邱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敏X,江西章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廖XX诉被告何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XX、被告何X、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敏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XX诉称:2015年1月7日,被告何X驾驶赣BH1753轻型普通货车由赣州市章贡区返回赣县湖江镇连坳圩时,当车行至湖江镇街坪村由新的旅游公路往湖江至储潭公路“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廖XX驾驶的赣BB136L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将车辆移动位置。原告即送往赣县湖江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后转至赣县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在赣县第二人民医院用去医疗费22583.38元。2015年元月23日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达了赣县公交认字(2015)第01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2015年5月28日经赣县格致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达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告何X在中国XX财产保险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4600元、护理费7260.82元、误工费1757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营养费1240元、伤残赔偿金2023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9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600元、摩托车修理费186元、鉴定费720元等合计63051.6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变更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30元计算。
被告何X辩称我的赣BB136L皮卡车在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附加不计免陪;我还帮原告垫付了21525.76元医疗费,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根据事故认定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告存在逃逸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免责;医疗费减10%的非医保用药,误工费按实际天数计算,按农村标准计算;护理费按85元一天计算、营养费、伙食费按20元每天计算;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再行确认;被抚养人年限计算错误,应按8年计算,并且待鉴定后再行确认;精神抚慰金按2000元计算比较合理;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摩托车维修费保险公司没有异议,交通费按6元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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