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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51号
原告杨某某。
被告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0元,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龙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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