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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40号
原告段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欧阳晓凤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志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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