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铅民一初字第650号(3)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张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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