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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婺民一初字第253号
原告:程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高明,婺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乙,农民。
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顺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高明,被告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3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才两天原、被告就因小事发生争吵,家中灯具、雨伞等东西被被告砸坏。考虑到将来夫妻过日子时间还长,原告只得谦让。双方勉强在一起生活了两年。××××年××月,原、被告为了生计又发生争吵,由于原、被告结婚三年来,被告一直责怪原告不能为其生育小孩,原告多次去各地医院治疗未果,为此原告感到心力交瘁、忧郁,经常彻夜不眠。加上原、被告性格不合,话不投机,常为一些鸡毛蒜皮小事争吵不断,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无奈,2014年3月起,原告搬离住处,居住在娘家,两人开始分居。此后双方只要一通电话就争吵,没一点融合的余地。原、被告双方仅有的一点夫妻之情彻底破灭。几年来,被告不思赚钱养家,对妻子毫无责任感,不尽为人之夫职责,与原告视同陌生人,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已经毫无意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精神赔偿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至今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后夫妻感情融洽。2012年,为了改善生活,原、被告商量后在婺源县城盘下一个烧烤档经营烧烤生意,被告每日经营收入都交给原告保管。平时被告一个人经营摊位生意,原告在家打麻将打发时间,只在忙时帮帮忙。2014年正月,原告认为整日在家无所事事感到无聊,就去“牛行肥牛”火锅店打工,偶遇生意忙时就在职工宿舍过夜。随着打工时间的延长,原告开始借口店里生意忙经常不回家居住,到了下半年发展到干脆不回家了。因原告身体不好,几年来被告带着原告到各地医院治疗,花去数万元治疗费,被告始终无怨无悔,对原告的感情始终未变。被告认为,原告从相对闭塞的生活环境,突然来到十分开放的环境,眼界大开感觉自己前几年委屈,人生观发生了突变所致。被告对原告所作所为表示原谅,希望原告好好收心回家过日子。如原告不顾夫妻感情,决意追求浪漫的生活而放弃温馨的家庭与被告离婚,那么原告必须返还收取的全部彩礼共计人民币8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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