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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003号
原告:韩某。
原告:韩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
原告韩某、韩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韩某、韩某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5年9月28日原告韩某撤回了对两被告的起诉,原告韩某某撤回了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第二次庭审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韩某某诉称,被告刘某隐瞒已婚事实,于2015年1月中旬经人介绍与原告韩某某谈恋爱;1月下旬,被告以项目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期10天。1月26日,原告在河口吧发现了两条关于被告是骗子的信息,便立即向被告追要借据被拒绝。2月4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并失去了联系。2月8日,原告与其同学到河口区义和镇大英村找被告,通过了解得知被告已婚。据此,原告于2月16日向河口公安分局刑警队报警。两原告先后多次到被告刘某家与其父母协商无果。8月4日上午,原告一行5人再次到被告家中讨个说法,被告刘某某向义和派出所报警,在民警的协调下被告才于8月20日到刑警队承认了借款事实。因协商无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950元;2、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600元及误工补助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其是有过一次婚姻,但与原告韩某某恋爱期间已是单身,不存在隐瞒已婚事实的问题;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系原告韩某某在与被告刘某交往过程中,自愿给付被告,并非借款;关于网络上被告是骗子的信息是由原告韩某某编发,其也没有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及其家人、朋友多次到被告家中进行恐吓,妨碍了被告家的正常生活,因不断受到骚扰,故被告家人只好报警;被告从未承认过借款事实。
原告韩某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刘某对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
证据一、报警记录一份、公安机关对被告刘某的询问笔录一份、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一份(户名刘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河安分理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一份(户名韩某某)、收款证明一份、录音资料一份(2015年1月28日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在刘某住处的谈话内容)。该组证据证明原告韩某某借给被告刘某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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