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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商初字第658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严娜,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胡圣祥,泰安岱岳夏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田纪峰
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
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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